近日,农业农村部在回复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时指出,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初一看“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为违法”这个结论,笔者同其他读者一样,对此定性也是有点疑惑的,总觉得有点不妥,似乎不准确、也不严谨。但笔者经过仔细阅读学习《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并请教了原来工作的县级农业执法部门的同事,咨询了相关问题,还请他们介绍了依法执法的典型案例,再通过自己的思考分析,终于弄明白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的答复:“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为违法”是完全正确的。
经营场所之外销售农药应被视为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场所之外销售农药应被视为违法行为。具体依据如下:
农药经营许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者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而在经营场所之外销售农药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
经营地点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通常会明确规定经营者的经营地点。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地点之外销售农药,违反了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跨证件所限定区域经营。《农药管理条例》还要求经营点要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监管难度增加:在经营场所之外销售农药,完全做不到以上销售农药必须做到的记录销售、购进等电子台账记录,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可能导致假冒伪劣农药流入市场,对农业生产安全和环境造成潜在威胁。
法律责任: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经营农药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经营场所之外销售农药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下列几种经营情况属不属于违法经营?
(1)证照齐全的农药经营者,在门店销售的同时还为农户进行“全托管”、植保防治全承包、只包农药销售不包防治的半承包等算不算违法经营?
所谓全托管是指农户把自己的承包地全权交给土地承包经营者,并签订转让委托管理协议,由农药经营者全权种植管理和进行植保防治用药,农户年终只按照协议获取协议规定的粮食或者土地租金。
植保防治全承包是指农户与农药经营者签订主要农作物病虫草防治全程用药承包服务协议。比如水稻、小麦全生产过程中的买药和用药全部由农药经营者负责,农户需上交防治费用150元;然后农户自己负责栽培管理和肥水管理,作物收获时也由农户自己收割处理。
农药销售半承包是指经营者与农户签订全年主要农作物病虫草防治购药协议,经营者只负责提供植保防治所需要的高效对口正规药剂供应和技术指导,具体防治则由农户自己操作施药和适期防治。
像以上3种情况,因都有协议或签约,可视为在规定的正常场所经营农药,属于合法经营不违法。如果没有合约,则视为违法经营。
(2)经营者因客户需要,通过电话约定、文字协议以及网购要求等,进而进行邮寄或者送货上门等,这些算不算违法?
像以上3种形式都是经营者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与农户进行了销售农药的协议或约定,然后再邮寄或者送货上门,这些只是售后服务的再继续。因此,这些应视为合法经营不违法。如果没有协议或合约,那就是跨区域经营,属于违法经营。
(3)农药企业给农药经销商、种田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或者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直接送药,算不算违法经营?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不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这些都是企业按照客户需要,按有关协议进行的配套服务送药义务,属于合法经营不违法。如果没有协议或者约定,则就是违法经营。
(4)种田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或者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直接从农药经销商那里集中购买农药,然后进行统防统治,除自己承包面积外,还对周围散户进行服务收费,这种情况算不算违法?
经销商供货给种田大户等新型经营合作组织属于合法经营,而这些新型土地经营组织购药后,大部分用于自己承包面积种植的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同时应周围散户的需要,帮助进行一起开展稻麦等植保统防统治,有效控制病虫草发生为害,这仅是社会专业化服务组织进行统防统治服务的内容形式,而且防治用药也只是帮助散户代购而已,并没有涨价盈利,这也不算违法经营。
(5)经营者跨行政区域销售农药的行为是否属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
农药经营者在获得普通农药经营许可证,记载其营业场所为其所在的行政辖区地点,经营范围为农药,没有分支机构,其跨行政区域销售农药的行为不利于当地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因此,经营者不能跨行政区域销售农药,否则就会被视为在跨行政区域内属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违法经营。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受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经销限制性农药,其要求更为严格。《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在《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中还明确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药,农药经营许可证范围标注为‘农药’。”由此可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和普通农药经营许可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许可,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定点经营,经营者更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进行销售,而且限制性农药不得网购或网售。